“夜总会娱乐事件”是什么事件?
看来我们迟早得编写两套法律,一套用于庶民,一套用于“某些人”。
红透了上个周末的“法官集体嫖娼事件”,到了周一,赫然被某些喉舌改称为“夜总会娱乐事件”——此提法由上海纪委的官方微博“廉洁上海”首创,并经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转播,大有同声正名之势。
不晓得原委的网友恐怕要摸不着头脑了——“娱乐”乃任何人天经地义之行为,咋还能成了“事件”?
事情的经过不再赘述,有视频有真相,如果要给那些行为一个定义,翻开专用于庶民的那套法律,无疑叫做“卖淫嫖娼”,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处以拘留和罚款。
警方处理这类问题驾轻就熟——咣当一脚踹开酒店房门,将赤条条的狗男女捉奸在床,咔咔咔照相取证,然后押回局子该罚罚该拘拘——而当同样的一起线索摆在警方面前,规矩却变了。
爆料人追踪此法官一年之久,只为搜集其违法证据,今年4月8日终于发现其嫖娼,以为机会来了,当即报警。110倒是来了,但上述驾轻就熟的“执法程序”并没有发生,反而把举报人盘问了半天,结果是不了了之。这也就是爆料人不得不做起了“私家侦探”的原因,对某些人来说,正常举报根本没用。
终于搜集齐证据公布于天下,然而法律再一次失灵。
假如4月8日被举报的是庶民,警方肯定踢门就抓,当时犯事儿的只有一个法官,也就不至于拖到今天连累了一群法官,可惜那时没抓。如今录像证据确凿,可以遵照治安管理条例,把几个嫖娼分子拘起来了吗?还是不行,答案是“正在调查”——不知还在“调查”什么,嫖娼总是足以认定的了吧?至于是不是花的公款,以及还有没有其他贪赃枉法,拘留所里也一样调查,为什么不抓?
不但未能给予公平的“执法”,甚至如今连个公平的“说法”都不肯给了——“调查”了两天,“集体嫖娼”一举变成了“夜总会娱乐”。
目测这词儿会火,有潜力跟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之类同载史册。
几个月前是谁在痛斥网民把严肃事件“泛娱乐化”?——网民们好不容易改邪归正,终于打算严肃地讨论一起法律事件了,而某些喉舌却又试图把它往“娱乐版”上推——啥叫“娱乐事件”?是明星八卦吗?到底谁在泛娱乐化?
“廉洁上海”义正词严的说道:“4名法官涉“夜总会娱乐事件”,令法律失去尊严、司法蒙羞、正义受损……”说的真漂亮,然而博主知不知道,把一起严肃的法律事件异化淡化为“娱乐事件”,难道不是在继续令法律“蒙羞”?